民法试题一道(原创法考民法模拟题)

出卖人甲未对a车进行所有权登记,甲将其所有的a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丁,约定车款付清前a车所有权归甲。甲丁之间的a车买卖合同未办理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丁在车款付清前,谎称车辆归其所有,卖给不知情的丙。丙要求查看车辆登记证书,丁谎称登记证书丢失,正在补办。丙十分满意A车,便按照市价支付购车款,现a车已交付给丙。

问:

  1. 就a车,甲对丁是否享有取回权?
  2. 甲是否可以解除甲丁之间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3. 卖方甲的损失在民法上如何救济?
  1. (1)甲对丁不享有取回权。

    (2)《民法典》第642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a、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甲可以行使取回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即使丁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但属于买受人(丁)实施无权处分后,第三人丙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A车所有权的,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2、甲是否可以解除甲丁之间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1)可以。

(2)甲丁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出卖标的物的,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丁的违约责任。

3、救济(1)甲丁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出卖标的物的,本案中丁将a车出卖给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丁的违约责任。

救济(2)甲可以追究丁的侵权责任。甲所有的a车因丁的无权处分被丙善意取得,甲丧失所有权,可以追究丁的侵权责任,要求丁按市价赔偿其损失。

救济(3)要看出卖方甲是否对抵押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所有权担保的形式之一(非典型担保))。虽然出卖方甲享有抵押权(价款抵押权),享有优先顺位,但是在丁无权处分前如果未登记,仍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题目中,未办理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 丙是善意的,甲的抵押权消灭,所以甲无权对善意买受人丙行使抵押权。甲只能找丁索赔,即要求丁用所卖价款(价金代位)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文:飞鹰、扭曲哥、李恺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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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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