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贫富差距多大:城乡收入差3倍 高低行业差4倍

20150123,来源中证网
人民视觉

“今年你挣了多少?”“你们单位发了多少年终奖?”……年初岁尾,许多人在盘点一年来辛苦所得的同时,也再次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发出感慨。

不让平均数掩盖大多数。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究竟如何?十八大以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各项政策有哪些成效?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贫富差距的“牛鼻子”在哪里?如何把收入分配改革同其它领域改革有效协同推进?

本版将连续两期关注这一话题。

—编者

不容回避的现状—

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我们还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

前不久,一位外国摄影师拍摄的一组照片在网上热传。照片中展示了复杂多样的北京,既有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也有破败低矮的城中村;既有在儿童游乐场快乐玩耍的“中产阶层小花朵”,也有跟随父母卖菜、蹬三轮的孩子……虽然这场景不止北京,也不止中国独有,但仍令观者震撼、深思—我国的贫富差距现状到底如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实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扩大。

“衡量一个国家的收入差距,国际上通用的指标是基尼系数。”李实介绍,基尼系数最大为“1”,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最小等于“0”,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但这两种情况都仅仅只会出现在理论上。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越大表示收入分配越不平均。

我国的基尼系数是多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这之后逐年下降,2014年的基尼系数是0.469。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3左右。李实分析说:“接近0.5的基尼系数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世界上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4到0.36之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院长刘元春表示,0.47到0.49之间的基尼系数反映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仍然比较大。

尤其是城镇居民内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大。“比如说城乡差距大概有3倍,按照城镇工资统计,高收入行业和低收入行业有4倍左右的差距。”

“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我们还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李实告诉记者,以往人们大多把贫富差距等同于收入差距,但实际上,居民在资产方面的差距也是衡量贫富差距状况的重要方面。过去10年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的财产差距扩大速度远远要超过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个人财富积累速度非常快。在过去大约10年的时间内,人均财富的年均增长率达到22%,特别是房产价值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5%。而农村的财富积累速度年均增长率只有11%,相当于全国水平的一半。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财产不平等程度近年来呈现升高态势,明显高于收入不平等。此外,家庭层次的财产不平等有两个特征:一、有家庭成员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水平明显高于在体制外工作的家庭,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的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体制外家庭。二、中等收入家庭财产增长幅度大,而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财产增长幅度相对较小。

李实认为,未来几年,我国的收入差距可能仍会处在高位徘徊状态,既不会出现明显扩大也不会出现明显缩小的趋势,基尼系数预计将在0.45—0.50之间波动。

复杂多样的成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差距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机会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及权力寻租造成的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

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哪些?

李实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贫富差距、收入差距。“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强调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进入市场经济后,强调按劳分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出现收入差距是正常的,有一定合理性。”

刘元春认为,客观来看,贫富差距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向农村和中西部的投资,但在一段时期内,因发展的基点不同、条件不同,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及其居民收入差距仍会较大。“比如说同为公务员,东部省份和西部地区的最低工资、公积金缴存标准不同,福利、社保等也有差别,都会造成收入差距。”

专家们普遍认为,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部分领域改革不到位导致的机会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合理以及权力寻租等现象。

李实分析说:“当市场体系不健全,存在流动性障碍或市场扭曲时,收入差距加大的趋势就难以避免。比如说劳动力市场不统一,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双轨制’运行;资本、土地交易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某些领域,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有大量的市场准入限制,使权力寻租带来非法收入、灰色收入、腐败收入……都是体制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

专家认为,政府干预过多等,容易造成资源行业和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巨大收入差距。如垄断性企业员工特别是高管收入偏高乃至畸高;再如一些人和群体依靠权力资源得到优先发展、优先致富甚至一夜暴富的机会,而被权力边缘化的群体,很难得到发展机会。

“在诚实劳动和市场环境公平的前提下,人们的收入有差距,这是合理的,社会能够接受,如对教育投资较多的人能获得更为优厚的职业待遇。但因起点、机会和过程的不公平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人们普遍难以接受。如阶层固化、流动性不够,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平等,个人努力创富成功的机会也就不均等。比如说富二代、穷二代,这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社会财富的更加的不公平。”刘元春表示。

分化趋势初步遏制—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基尼系数实现“六连降”,但“新常态”下缩小贫富差距面临更多挑战

刘元春表示,中国在过去的5年中,居民收入保持了较为快速的增长。2008年达到“峰值”后,基尼系数有所回落。这主要源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4万亿投资主要投到了基础设施建设上,带动了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需求,这几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直增长较快。再加上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政策、投入都向农业、农村倾斜,新农合、新农保、农村低保等基本保障制度全面建立,都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低于2013年的0.473,实现“六连降”。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快于城镇居民2.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倍差2.75,比上年缩小0.06。

李实则认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也在增加。因此,尽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但“二维效应”发生了作用,许多人一方面对富人收入增长较快不满,另一方面又对自己的收入增加感到慰藉,社会心态相对稳定。

但专家们也提出,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贫富差距的老问题、新情况相互交织,亟须更好地研究、应对。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强调‘质量更好、结构更优’的增长,更依赖于资本、技术带来的创新驱动,这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影响较大,会进一步影响非技术、低学历、低技能人才的就业和收入。”李实认为,未来几年低端劳动力的工资收入不会像前几年那样增长较快,甚至有可能下降。如果不加快改革,统筹考量我国的就业结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可以预见到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

刘元春表示,贫富差距近年来还有一个新情况值得重视。“以往谈贫富差距、收入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是核心。从2006年开始,城镇内部的贫富差距拉大,由于资本存量不公带来财富增量不公,比如说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使房产快速增值。资本赚钱越来越容易,劳动赚钱越来越困难,经济生活的变动往往给富者带来发财的机会,给贫者带来损失。”

此外,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如果不想办法改变这一情况,贫富差距便会趋向稳定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

研究表明,收入差距过大,会降低一个国家的平均消费倾向,消费不足会带来内需不足,从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还会影响到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的积累。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特别是穷人和富人之间,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会使赖以实现机会均等的制度和政策失灵,威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2万美元就是一个高收入国家。如果比较顺利一点,可能在5—10年我国就能成为一个高收入国家。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否则将大大增加我们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李实说。

其他国家的贫富差距情况(链接)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美国的贫富差距比较显著。欧洲国家的基尼系数大部分在0.3—0.4之间,美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达0.45,2013年基尼系数约0.47。在亚洲地区,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的基尼系数较高,在0.5左右。日本、韩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26。拉美地区,巴西、阿根廷的基尼系数较高,均大于0.5;非洲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集中在南非,基尼系数约为0.6。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都很关注贫富差距现象。根据联合国经合组织的统计,全球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已从50%下降到30%,说明全球的贫富差距水平都在拉大。国际上近年来关于节制资本、限制金融高管收入的呼声都很强烈,欧美等国家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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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购物纠纷,购物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辖40号

原告: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燕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v>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区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毛冉冉诉称,2016年11月,其使用淘宝账号“wh36×××47”在天猫商城购买淘妆公司销售的“安泽秀亮采CC霜30ml专柜正品CC霜裸妆遮瑕保湿滋润护肤”,共计金额1470元。淘妆公司在涉案产品的网络宣传页宣称产品具有“美白”功效,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涉案产品系普通化妆品,其宣传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欺诈。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毛冉冉提起本案买卖合同诉讼,要求淘妆公司和天猫公司退回货款1470元,并按照货值的3倍支付赔偿款4410元。

淘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汉阳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当事人均适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汉阳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淘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审理。

汉阳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小,依法应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毛冉冉对淘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法院的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天猫交易平台交易,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关于“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白云区法院管辖。汉阳区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淘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审理。

2018年5月7日,白云区法院以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认为汉阳区法院移送管辖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毛冉冉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在网络购物中,通常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淘妆公司、毛冉冉和天猫公司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淘妆公司和毛冉冉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由天猫公司拟定,毛冉冉、淘妆公司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均须同意该协议,且天猫公司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天猫公司、毛冉冉和淘妆公司均须受该协议约束。该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范围仅指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而所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毛冉冉因所购产品质量问题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并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马冉冉购买的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汉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2017)鄂0105民初369号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毓莹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亚

书记员林文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明楷:谈谈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张三向他人开枪导致他人死亡,这个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就表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他就具有了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这个行为就不违法。而这个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就叫作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此外还有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不成文的违法阻却事由。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这几年发生了几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比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之后宝马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刀不慎掉落,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追砍刘海龙,刘海龙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后死亡。这个案件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正当防卫不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其实是存在很多难点的。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定义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分别是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而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防卫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当然,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为什么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或者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法益。既然是正当防卫,那么防卫行为一定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单从这一点看,正当防卫表面上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优越或同等的法益,且刑法明文规定允许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上的违法性。不过,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没有退避的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因此处于优越地位,而不法侵害人处于被防卫的地位。与不法侵害人的法益相比,防卫人的法益更优越,所以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差距非常悬殊,那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为了保护鸟笼中的一只鸟而杀害盗窃犯,无论怎样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并非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进行防卫,只有面对的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且采取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进行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重婚、贿赂等虽然是犯罪行为,也不能对其进行防卫,因为这些犯罪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者紧迫性。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没有结束。比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施以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如果于海明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刘海龙本人,而是针对其女朋友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第四,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可能要视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按照通说的观点,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没有限度的要求。这也是特殊防卫在成立条件上和一般防卫的不同之处。

四、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行为人甲想杀害乙,且他不知道乙正在行凶准备杀害丙,甲一枪打死了乙,使无辜的丙得救。那么,甲的行为能成立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涉及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没有防卫意识,但却导致了正当防卫的结果。

关于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这种看法明显不妥当。偶然防卫人虽然主观上是出于犯罪意图才作出的行为,但结果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而这正是刑法允许的结果。前面讲过,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只能是刑法禁止的结果。所以,偶然防卫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理由。

第一,偶然防卫的结果是正当的,但因为行为不正当,所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如果不反对甚至赞成偶然防卫的结果,那也不应该禁止偶然防卫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第二,乙正在行凶是偶然的,或者说乙当时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甲只是偶然没有造成不法结果,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笔者也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乙当时就在行凶,我们凭什么说乙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呢?而且这种观点采取的其实是主观的未遂犯论。

第三,如果偶然防卫保护的是第三者法益,不成立犯罪;如果保护的是自己的法益,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在刑法上,保护自己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是完全等价的。既然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那么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就没有理由不是正当防卫。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去保护另一个更优越的法益。从根本上讲,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不过,关于偶然防卫,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上述讨论只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情况。如果偶然防卫人针对的是无辜者,但偶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比如,逃犯甲乙都瞄准警察丙开枪,但逃犯甲却射中了逃犯乙。虽然甲射中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因为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他的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所以他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来说的,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比如,甲为了杀害乙而事先准备了凶器,调查了乙的行踪。后来杀害乙时,乙正好在杀害丙,甲杀害乙的行为也就正好避免了丙的死亡。这时,甲杀害乙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这只是说甲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无罪。甲之前实施的准备凶器、调查行踪的行为,当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2023年5月10日摘自民主与法制社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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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以上图片内容来自2024民法精粹,作者——瑞达公司钟秀勇

最近比较自律,坚持每周运动5天

2024年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0日分别跑步3公里,2025年1月3日跑步2公里,1月6日、1月9日分别跑步2.3公里,这两周开始搭配上肢、背部和腹部等肌肉力量训练,运动后感觉胳膊、胸、肩膀、后背有些酸,睡眠质量整体还好,体重也减轻了,已控制到150斤以内。好的习惯就要继续坚持下去。

ps:2024年12月31日无偿献血300cc,运动有所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