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做家务,有哪些好处?

文成县妇幼保健中心2024年01月15日 14:31浙江

由于疼爱孩子,很多父母都舍不得让自己的孩子干家务。对于学龄前阶段稍小的孩子,大人会觉得不放心,觉得他们干不好;对于上小学后的孩子,家长又觉得孩子应该节约一切时间来学习,做家务应该由大人包办。但实际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全国2万个小学生进行的调查表明,做家务的孩子比不做家务的孩子成绩优秀比例高过了27倍。哈佛大学一项长达20年的研究表明,爱做家务的孩子跟不爱做家务的孩子相比,就业率为15∶1,收入比后者高20%,而且婚姻也更幸福。那么,从小培养孩子做家务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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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孩子精细化动作的发展及大脑发育

脑科学研究显示,幼儿手指精细化动作的发展与大脑神经细胞发育是彼此影响、相互促进的。也就是说,孩子精细化动作的发展既依赖于大脑神经细胞的发育和成熟,同时对手指及精细化动作的锻炼又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大脑神经元的发展。也就是说,对幼儿手指精细化动作的训练,可以促进大脑神经结构的发育。从众多早教机构推出的课程内容就可以发现,有很多对幼儿早期手指精细化能力的锻炼,比如说串珠子、筷子夹小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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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家让幼儿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其实就是将对其手指精细化动作的训练融入到日常的生活当中,与专门送去上相类似的早教效果相似,家长们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可以有意识地让孩子做一些与其年龄发展阶段相关的精细化家务活动。例如,2周岁的孩子可以锻炼其自主穿袜子、裤子、鞋子,3周岁的孩子可以锻炼其自己洗脸、洗奶瓶、剥鸡蛋、泡牛奶、刷牙等。稍大一些,还可以练习拖地、叠衣服等。

2

培养自主能力,获得效能感

从心理学家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来看,早期儿童的人格发展任务主要包括自主性、主动性和勤奋感的获得,这些能力的形成有助于其今后的学习、工作能力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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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长也许都观察到孩子在2周岁左右有一个“叛逆期”,俗称“可怕的两岁”。可能表现为吃饭的时候喜欢自己抢勺子、捏面条,还喜欢在家长开门的时候抢钥匙尝试自己开门等。其实,这些都是儿童自主意识发展的表现,而这些现象就表明孩子在习得“自主感”。因此,在这个阶段给予孩子一定自我做主的空间,可以为孩子今后形成“自我效能感”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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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有足够的能力学习并掌握某一项家务技能,就是在“自主感”的基础上,进而从做成的每一件小事中逐步累积获得自己的“能力感”,在这种基础上发展出的儿童对待事情积极主动的勤奋感,将会为其自身发展带来裨益。

3

提升家庭归属感

曾经有一位来访者近乎崩溃地叙述:“从小父母除了督促我学习之外,家里什么事情都不让我参与。”这种感觉就好像是被“排除”在家庭之外一样。孤独、无助感,让他无法与自己父母产生情感上的联结,这也导致了他成年后的人际关系出现种种问题,比如对他人的不信任,以至于无法建立亲密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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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小学和初中时期家长还可以以“辅导作业”作为亲子沟通的桥梁,但到了高中及以后,家长辅导孩子学业的能力逐渐下降,亲子之间沟通的话题也会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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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以家庭共同事务为主搭建话题,例如家长指导孩子家务,则更容易在轻松的日常相处中培养亲子之间的感情,还可以有效避免家长说教导致的青少年期叛逆。另外,与家长共同协作完成家务劳动,还可以培养孩子的团队合作意识,让其体验到完成一项任务的各种分工与合作,这对于孩子以后在工作中建立与他人合作的精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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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切不可忘记自己作为家长的家庭角色,而只担负学业辅导员的延伸,成为孩子在家中的“教师”。孩子在学校已经有老师了,他在家里更需要的是父母而已。

4

节约家长的时间,促进亲子融洽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之处,培养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可以逐步缩短家长为其服务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幼儿来说,如果家长包办其所有的生活事务,需要占据大量的时间。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为他人持续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可能会导致内心的不平衡,进而产生“寻求补偿的心理”,从而在亲子关系之中要求孩子时刻顺从,否则可能孩子稍不如自己的心意家长就容易“鸡飞狗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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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合理分担一定的家务,能独立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可一定程度上降低家长的压力,进而缓解家长的焦虑心情,促进亲子关系平等与融洽。来  源 | 北京心理健康

转载:如何正确跑步,你做对了吗?(健身视野·服务站)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曾华锋

-2025-06/17日12:24

运动员在2025年全国田径大奖赛第三站男子5000米决赛中。

新华社记者  黄  伟摄

马拉松国际健将李美珍在进行拉伸。

李美珍供图

跑步测试,考生们在田径场上奋力冲刺;闲暇时间,跑者在公园、绿道挥洒汗水;湖北武汉马拉松45万人报名,创造亚洲马拉松赛事报名人数之最……近些年,跑步运动持续升温,如何正确跑步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编 者

跑前要做哪些准备?

“跑前做充分准备,可显著提升跑步体验并降低受伤概率,让运动更科学、更持久。”北京跑道马拉松教练田玉桥对跑前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

一、健康评估先行

有基础疾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或者严重肥胖者,建议提前咨询医生是否适合跑步。如果正值感冒发烧、基础病发作、过度疲劳等,应停止跑步;女性孕期或生理期,需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强度,或停止跑步;睡眠不足、酒后不宜剧烈跑步。检查关节(踝、膝、髋)是否有疼痛或僵硬,肌肉(如小腿肌肉、大腿后侧肌肉)是否有拉伤,旧伤未愈者需咨询康复师,避免加重损伤。

二、挑选合适装备

跑鞋:选择专业跑步鞋,根据足弓类型选择支撑型(扁平足)或缓冲型(高足弓),鞋底磨损严重时需及时更换跑步鞋。新鞋需磨合(短距离试穿2—3次),不要直接长距离使用,以免引起摩擦损伤。

袜子:选择无缝袜或运动袜,减少起水泡的可能性。

服装:夏季选用速干透气面料,避免棉质衣物吸汗后加重摩擦;冬季分层穿衣(内排汗+中保暖+外防风),戴手套、帽子或头巾。

其他装备:夜跑配备反光条或LED灯,确保可见性;女性需穿高强度运动内衣。

三、充分热身准备

以下热身活动可供参考:

动态拉伸弓步转体(每侧10次):动态伸展髋关节与胸椎。

后踢腿(30秒):拉伸股四头肌。

高抬腿(30秒×2组):激活髋屈肌。

踝关节绕环(顺时针、逆时针各15秒):预防和改善下肢肿胀,增加下肢肌肉力量。

膝关节半蹲(20次):促进滑液分泌。

小碎步+加速跑(50米×3组):模拟跑步动作模式。

热身时长:夏季10分钟左右,以身体微微出汗、呼吸略加快为宜,避免过度消耗体力;冬季15—20分钟,具体要根据跑步人群的基础运动能力匹配热身动作和时长。

跑中应该注意什么?

“跑步训练是对人体自身的积极改造,要长期训练才能见效。”曾当选中国马拉松年度人物的厦门大学体育教学部副教授黄力生对跑中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

一、培养正确跑姿

头部与视线:目视前方,下巴微收,颈部放松。

躯干:保持挺直,略微前倾(从脚踝开始),核心收紧稳定,避免含胸驼背或过度后仰。

手臂:自然弯曲约90度,放松肩部,前后摆动(非左右交叉),配合步伐节奏。

脚掌:脚掌着地还是脚跟着地存在争议,但普遍建议避免脚跟直接猛烈撞击地面,理想状态是脚掌在身体重心下方或稍靠前位置落地(中前掌或全掌),利用足弓自然缓冲。

膝盖:落地时膝盖微屈,保持弹性,避免锁死或过度内扣(X形腿)/外翻(O形腿)。

二、强度循序渐进

许多跑者都知道“10%原则”,即每周跑步增加的距离不要超过上周的10%。在加量的过程中,要一步一个台阶。比如要跑半程马拉松的话,得先完成10公里、12公里、15公里,甚至18公里,同时进行间歇跑、重复跑、变速跑,这样的话,受伤、劳损的概率将大为减少。

不急于提升速度。刚开始跑,不要过于追求速度,能完成目标距离就好,哪怕跑的速度和快走差不多也没关系。在这个阶段,距离比速度更重要。提速要慢慢来,不要一蹴而就。女子每公里用时八九分钟不嫌慢,男子每公里用时六七分钟也属正常。不要总和别人比,能超越过去的自己就是成功。

频率从低到高。专业选手一日两练,一周只歇半天,月跑量上千公里;业余高手一周五练,甚至天天跑,月跑量五六百公里,马拉松想不“破三”(跑进3小时)都难;“小白”选手一周一练、两练、三练都是可以的,前提是确保身体恢复得过来。一旦发现不适,就要降低跑步频率,适当休息。

节奏保持稳定。不要猛打猛冲,忽快忽慢,这样容易导致后继乏力;匀速跑最省力,或者先慢后快;始终保留一定体能,除非在比赛冲刺阶段。

三、关注身体变化

关注心率:最高心率通常为220减去年龄(单位:次/分钟),一旦心率过高就得减速或者停止跑步;如果有胸闷、头晕、关节持续疼痛等“信号”,应立即停止运动,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就医。

专注脚下:看清路上有无石头、草木、坑、裂缝等障碍,防止摔跤、滑倒、跌落、崴脚,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

强化身体素质:跑步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不断加强足弓、脚踝、大小腿等各部位力量训练。同时,采用摆臂、摆腿、小步跑、高抬腿、侧身跑、跨步跑、后踢腿跑、竞走跑等方式优化跑步技术,有助于跑得更轻松、更省力。

跑后怎样尽快恢复?

“在一定范围内,肌肉活动量越大,消耗过程越剧烈,超量恢复越明显;如果活动量过大,恢复过程就会延缓,甚至受伤。”知名耐力跑运动员白斌曾历时433天,从南极跑到北极,总行程约2.4万公里,他深谙跑后快速恢复的方法。

冷身放松:跑完后不要立刻停下,应慢跑或者走路5—20分钟,让心率、体温平缓下降。

静态拉伸:针对主要肌群(大腿前侧/后侧、小腿、臀部、髋屈肌等)做拉伸,每个动作保持20—30秒,感觉有轻微牵拉感即可,可促进肌肉恢复弹性,缓解紧张。

及时补给:补充水或电解质饮料;摄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帮助肌肉修复;补给应种类多样、荤素搭配,尽量摄取天然食物,不一定非要吃能量胶、能量棒等。

充足睡眠:睡觉是身体自我修复的重要方式。每天保持7—8小时睡眠,如果有条件午睡,半小时到1小时为佳。

停跑休息:不用每天跑,每周安排1—3天休息,让身体全面恢复。

按摩放松:寻求专业按摩师,或者用筋膜枪、泡沫轴放松肌肉,可缓解酸痛、疲乏。

交叉训练:可以同步选择徒步、游泳、骑行、健身等其他运动,全面提高身体素质,减少单一运动带来的劳损风险。

心情愉悦:乐观向上、保持好心情可增强免疫力、加速恢复。

跑步,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运动学、生理学、心理学、营养学、医学等多学科。希望跑友们遵循科学指导和系统训练,收获健康与快乐。

记者手记

跑出健康和愉悦

“如果你想强壮,跑步吧!如果你想健美,跑步吧!如果你想聪明,跑步吧!”古希腊埃拉多斯山岩上刻着这句话。如今,许多人想到锻炼,第一念头也是“去跑步吧”。

跑步门槛低,不需要复杂的装备。无论是公园小路、乡间田野,还是城市马路,都可以当作跑道。无论是中老年人,还是少年儿童,都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适度奔跑。

但是,跑步并不简单,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许多专业知识。

跑步要跑出章法。围棋中有个术语叫“入界宜缓”,意为打入对方阵地要徐徐图之,避免急躁冒进。跑步也一样,循序渐进是第一法则,负荷从小到大,距离从短到长,速度从慢到快,频次从低到高,适应—提高—再适应—再提高,慢慢积累,慢慢进步。

跑步能跑出健康。长期坚持跑步能够增强心肺功能,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风险,能治“未病”;跑步对一些“已病”的治疗也有辅助作用,比如能改善焦虑和抑郁状态。

跑出愉悦与情谊。跑步时身体分泌的多巴胺、内啡肽,能让人感到愉悦。同时,在户外跑步,呼吸新鲜空气,有助于放松身心。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健康,约上朋友一起跑步,健康与友谊双丰收,不亦乐乎!

热爱可抵岁月长。跑步贵在持之以恒,也贵在科学锻炼。迈开腿、动起来,在运动中感受生活的美好吧!

《人民日报》(2025年06月17日 第 17 版)

中国贫富差距多大:城乡收入差3倍 高低行业差4倍

20150123,来源中证网
人民视觉

“今年你挣了多少?”“你们单位发了多少年终奖?”……年初岁尾,许多人在盘点一年来辛苦所得的同时,也再次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发出感慨。

不让平均数掩盖大多数。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究竟如何?十八大以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各项政策有哪些成效?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贫富差距的“牛鼻子”在哪里?如何把收入分配改革同其它领域改革有效协同推进?

本版将连续两期关注这一话题。

—编者

不容回避的现状—

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我们还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

前不久,一位外国摄影师拍摄的一组照片在网上热传。照片中展示了复杂多样的北京,既有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也有破败低矮的城中村;既有在儿童游乐场快乐玩耍的“中产阶层小花朵”,也有跟随父母卖菜、蹬三轮的孩子……虽然这场景不止北京,也不止中国独有,但仍令观者震撼、深思—我国的贫富差距现状到底如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实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扩大。

“衡量一个国家的收入差距,国际上通用的指标是基尼系数。”李实介绍,基尼系数最大为“1”,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最小等于“0”,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但这两种情况都仅仅只会出现在理论上。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越大表示收入分配越不平均。

我国的基尼系数是多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这之后逐年下降,2014年的基尼系数是0.469。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3左右。李实分析说:“接近0.5的基尼系数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世界上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4到0.36之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院长刘元春表示,0.47到0.49之间的基尼系数反映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仍然比较大。

尤其是城镇居民内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大。“比如说城乡差距大概有3倍,按照城镇工资统计,高收入行业和低收入行业有4倍左右的差距。”

“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我们还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李实告诉记者,以往人们大多把贫富差距等同于收入差距,但实际上,居民在资产方面的差距也是衡量贫富差距状况的重要方面。过去10年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的财产差距扩大速度远远要超过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个人财富积累速度非常快。在过去大约10年的时间内,人均财富的年均增长率达到22%,特别是房产价值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5%。而农村的财富积累速度年均增长率只有11%,相当于全国水平的一半。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财产不平等程度近年来呈现升高态势,明显高于收入不平等。此外,家庭层次的财产不平等有两个特征:一、有家庭成员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水平明显高于在体制外工作的家庭,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的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体制外家庭。二、中等收入家庭财产增长幅度大,而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财产增长幅度相对较小。

李实认为,未来几年,我国的收入差距可能仍会处在高位徘徊状态,既不会出现明显扩大也不会出现明显缩小的趋势,基尼系数预计将在0.45—0.50之间波动。

复杂多样的成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差距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机会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及权力寻租造成的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

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哪些?

李实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贫富差距、收入差距。“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强调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进入市场经济后,强调按劳分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出现收入差距是正常的,有一定合理性。”

刘元春认为,客观来看,贫富差距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向农村和中西部的投资,但在一段时期内,因发展的基点不同、条件不同,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及其居民收入差距仍会较大。“比如说同为公务员,东部省份和西部地区的最低工资、公积金缴存标准不同,福利、社保等也有差别,都会造成收入差距。”

专家们普遍认为,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部分领域改革不到位导致的机会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合理以及权力寻租等现象。

李实分析说:“当市场体系不健全,存在流动性障碍或市场扭曲时,收入差距加大的趋势就难以避免。比如说劳动力市场不统一,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双轨制’运行;资本、土地交易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某些领域,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有大量的市场准入限制,使权力寻租带来非法收入、灰色收入、腐败收入……都是体制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

专家认为,政府干预过多等,容易造成资源行业和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巨大收入差距。如垄断性企业员工特别是高管收入偏高乃至畸高;再如一些人和群体依靠权力资源得到优先发展、优先致富甚至一夜暴富的机会,而被权力边缘化的群体,很难得到发展机会。

“在诚实劳动和市场环境公平的前提下,人们的收入有差距,这是合理的,社会能够接受,如对教育投资较多的人能获得更为优厚的职业待遇。但因起点、机会和过程的不公平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人们普遍难以接受。如阶层固化、流动性不够,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平等,个人努力创富成功的机会也就不均等。比如说富二代、穷二代,这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社会财富的更加的不公平。”刘元春表示。

分化趋势初步遏制—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基尼系数实现“六连降”,但“新常态”下缩小贫富差距面临更多挑战

刘元春表示,中国在过去的5年中,居民收入保持了较为快速的增长。2008年达到“峰值”后,基尼系数有所回落。这主要源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4万亿投资主要投到了基础设施建设上,带动了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需求,这几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直增长较快。再加上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政策、投入都向农业、农村倾斜,新农合、新农保、农村低保等基本保障制度全面建立,都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低于2013年的0.473,实现“六连降”。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快于城镇居民2.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倍差2.75,比上年缩小0.06。

李实则认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也在增加。因此,尽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但“二维效应”发生了作用,许多人一方面对富人收入增长较快不满,另一方面又对自己的收入增加感到慰藉,社会心态相对稳定。

但专家们也提出,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贫富差距的老问题、新情况相互交织,亟须更好地研究、应对。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强调‘质量更好、结构更优’的增长,更依赖于资本、技术带来的创新驱动,这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影响较大,会进一步影响非技术、低学历、低技能人才的就业和收入。”李实认为,未来几年低端劳动力的工资收入不会像前几年那样增长较快,甚至有可能下降。如果不加快改革,统筹考量我国的就业结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可以预见到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

刘元春表示,贫富差距近年来还有一个新情况值得重视。“以往谈贫富差距、收入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是核心。从2006年开始,城镇内部的贫富差距拉大,由于资本存量不公带来财富增量不公,比如说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使房产快速增值。资本赚钱越来越容易,劳动赚钱越来越困难,经济生活的变动往往给富者带来发财的机会,给贫者带来损失。”

此外,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如果不想办法改变这一情况,贫富差距便会趋向稳定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

研究表明,收入差距过大,会降低一个国家的平均消费倾向,消费不足会带来内需不足,从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还会影响到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的积累。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特别是穷人和富人之间,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会使赖以实现机会均等的制度和政策失灵,威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2万美元就是一个高收入国家。如果比较顺利一点,可能在5—10年我国就能成为一个高收入国家。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否则将大大增加我们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李实说。

其他国家的贫富差距情况(链接)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美国的贫富差距比较显著。欧洲国家的基尼系数大部分在0.3—0.4之间,美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达0.45,2013年基尼系数约0.47。在亚洲地区,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的基尼系数较高,在0.5左右。日本、韩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26。拉美地区,巴西、阿根廷的基尼系数较高,均大于0.5;非洲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集中在南非,基尼系数约为0.6。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都很关注贫富差距现象。根据联合国经合组织的统计,全球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已从50%下降到30%,说明全球的贫富差距水平都在拉大。国际上近年来关于节制资本、限制金融高管收入的呼声都很强烈,欧美等国家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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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谈谈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张三向他人开枪导致他人死亡,这个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就表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他就具有了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这个行为就不违法。而这个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就叫作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此外还有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不成文的违法阻却事由。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这几年发生了几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比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之后宝马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刀不慎掉落,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追砍刘海龙,刘海龙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后死亡。这个案件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正当防卫不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其实是存在很多难点的。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定义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分别是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而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防卫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当然,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为什么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或者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法益。既然是正当防卫,那么防卫行为一定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单从这一点看,正当防卫表面上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优越或同等的法益,且刑法明文规定允许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上的违法性。不过,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没有退避的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因此处于优越地位,而不法侵害人处于被防卫的地位。与不法侵害人的法益相比,防卫人的法益更优越,所以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差距非常悬殊,那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为了保护鸟笼中的一只鸟而杀害盗窃犯,无论怎样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并非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进行防卫,只有面对的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且采取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进行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重婚、贿赂等虽然是犯罪行为,也不能对其进行防卫,因为这些犯罪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者紧迫性。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没有结束。比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施以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如果于海明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刘海龙本人,而是针对其女朋友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第四,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可能要视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按照通说的观点,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没有限度的要求。这也是特殊防卫在成立条件上和一般防卫的不同之处。

四、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行为人甲想杀害乙,且他不知道乙正在行凶准备杀害丙,甲一枪打死了乙,使无辜的丙得救。那么,甲的行为能成立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涉及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没有防卫意识,但却导致了正当防卫的结果。

关于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这种看法明显不妥当。偶然防卫人虽然主观上是出于犯罪意图才作出的行为,但结果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而这正是刑法允许的结果。前面讲过,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只能是刑法禁止的结果。所以,偶然防卫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理由。

第一,偶然防卫的结果是正当的,但因为行为不正当,所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如果不反对甚至赞成偶然防卫的结果,那也不应该禁止偶然防卫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第二,乙正在行凶是偶然的,或者说乙当时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甲只是偶然没有造成不法结果,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笔者也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乙当时就在行凶,我们凭什么说乙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呢?而且这种观点采取的其实是主观的未遂犯论。

第三,如果偶然防卫保护的是第三者法益,不成立犯罪;如果保护的是自己的法益,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在刑法上,保护自己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是完全等价的。既然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那么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就没有理由不是正当防卫。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去保护另一个更优越的法益。从根本上讲,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不过,关于偶然防卫,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上述讨论只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情况。如果偶然防卫人针对的是无辜者,但偶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比如,逃犯甲乙都瞄准警察丙开枪,但逃犯甲却射中了逃犯乙。虽然甲射中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因为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他的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所以他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来说的,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比如,甲为了杀害乙而事先准备了凶器,调查了乙的行踪。后来杀害乙时,乙正好在杀害丙,甲杀害乙的行为也就正好避免了丙的死亡。这时,甲杀害乙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这只是说甲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无罪。甲之前实施的准备凶器、调查行踪的行为,当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2023年5月10日摘自民主与法制社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环时锐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让法律照亮公平正义

来源:环球时报,原文链接: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发布案情通报,明确表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将依法追究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的刑事责任。通报中提到的“核准追诉”,是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的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为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渠道路径。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自披露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细节的恶劣程度,超出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印象,对公众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因此“严惩凶手”的呼声不绝于耳。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低龄化的背景下,这起案件如何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具有标志性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的调整,正是通过这起典型个案被公众进一步知悉,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在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的当下,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会起到警示作用。

审判机关作出司法判决需要根据严密的证据和事实,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因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依法办案与回应舆论诉求并不冲突,河北省检察机关发布的这份通报,正是考虑到公众关切,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给出的一个明确答复。我们也相信,对此案的判决将是严谨、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众应对相关机构的专业性有着充分信心。

同时也要看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暴力犯罪是一个社会性难题,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对个案的严肃追惩之外,对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矫治要靠家庭、靠学校,也要靠整个社会来共同努力。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才能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涉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尤其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防止出现更多未成年受害者。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给家长们也提了一个醒:既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远离诸如校园霸凌一类的伤害,也要提醒孩子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防止因为一时纵容让孩子在不当行为的路上越走越远,以致滑入犯罪的深渊。从监护人和教育者的角度看,该案提供了诸多教训和镜鉴。在学校里,老师有没有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和密切的关注;在校园外,孩子有没有接触到不良信息、结交到不好的朋友,等等,都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

司法公正是在一桩桩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体现出来的,这一次同样也不会例外。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每一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每一个相关环节都不能缺位。

2024年考研报名人数递增8年后首降,原因何在?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人数出炉。

近日,据教育部官网消息显示,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为438万,相比2023年考研报名人数474万,下降了36万人。而根据历史数据分析,从2015年起,考研报名人数逐年递增,从2015年的164.9万人上涨到2023年的474万人。今年,考研报名人数在连续递增8年后首次出现了下降趋势。

“其实,去年考研报名人数下降的趋势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陈志文发现,考研报名人数的下降趋势早有苗头可循。以辽宁省考研报名人数为例,2022年考研报名人数突破15万,而在2023年考研报名人数下降为14.8万;此外,四川省2023年报名人数为25.8万人,相比去年仅增加了0.4万人左右。

“这说明大家越来越理智了。”在陈志文看来,过去部分学生因为就业难等原因,选择继续攻读研究生。但是当前,研究生学位增加明显,研究生要想找到满意工作也并非易事。

据教育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有在学研究生333.2万人,比2012年增加了近一倍,其中,在学博士研究生50.9万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人数占比从2012年的35%增加到2021年的58%,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人数占比从5.8%增加到9%。10年来,全国800多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输送了60多万名博士和650多万名硕士。

此前,“211高校硕士毕业生在火锅店做保洁”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大家对研究生学历价值的争论。今年,在北京约28.5万名高校毕业生中,硕博毕业生人数首次超过本科生。这一则新闻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学历加速贬值”的讨论。

陈志文提到,部分学生发现研究生毕业之后,就业未必会比本科毕业的同学要好,当年的选择与机会可能比今天更多,这种示范效应在放大,在综合考虑性价比之后,“考研不再成为最优选择”。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研究生的毕业要求不断提高。网上部分学生自嘲:“有能力考上,没有能力读完。”

2019年以来,教育部开展“学位挤水”行动,持续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2014-2021年撤销103个学位授权点,196个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此外,加大了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力度,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2020年,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体系。到2035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与此同时,研究生学制延长的新闻也引发公众关注。今年,中南大学、陕西理工大学等高校发布学制延长信息,从2024年起,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延长至3年。

“考虑到国内外环境变化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就业形势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生变得更加清醒,在就业问题上也就更加现实。”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蔺跟荣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但是,研究生教育仍然是“高层次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另外,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本科毕业生在求职的时候面临的竞争越来越大,部分学生选择攻读硕士研究生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和学位层次,增强就业能力,“考研热”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网友对考研和考公的人数展开对比,发现考研报名人数下降约36万,而国考的报名人数增加约40万,由此引发“考研的人是不是转去考公”的争论。针对此争议,蔺跟荣认为,目前除了本科生,还有很多研究生也参加考公,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数字变化的背后反映出当前学生就业更倾向于现实和平稳的就业选择。

在毕业的分岔口,学生要如何选择未来的发展道路?陈志文认为:“这是每个人的个性化选择,没有是非对错的标准答案。但我还是希望年轻人可以多一点拼搏奋斗。”

中国青年报北京11月23日电

实习生 凌子怡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杨洁 记者 樊未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分钟了解台湾为什么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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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角度上讲,台湾是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就勉强算台湾具备了前三个要素也一定不具备第四个要素“主权”,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而台湾对外并不独立,只能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国际交往,所以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来看,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如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台湾并不具备,所以台湾甚至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现在的台湾政府顶多算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旧政府,旧政府被新政府取代,新政府继承了过去“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唯一合法政权。

第四,通过主张国际法的民族自决原则使得台湾独立成为国家也是荒谬的,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台湾并不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所以不可能通过此种方法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原文链接:一分钟了解台湾为什么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bai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