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马民法试题20100358答案有误

竹马司考真题2010卷三58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竹马d项解析有误

用民诉思维知d错,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次债务人丙或戊承担,此题众合解析有误

此题答案为AB

瑞达钟秀勇解析:

①乙对甲负担6万元的合法债务后,订立遗嘱将对丙和丁的共计10万元的债权无偿遗赠给戊,遗赠的结果是乙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损害甲对乙的合法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乙对戊的遗赠。故A选项正确。
②乙去世前,甲对乙的6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怠于履行对丙的5万元债权并因此损害甲对乙的债权,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甲享有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若甲作为原告,以丙为被告行使代位权,法院应当判决丙向甲履行5万元债务。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通说观点(同时,亦可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精神),乙对丁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甲不得代位。故C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53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根据通说观点[亦可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的精神],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因此,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诉讼费用由丙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乙负担。故D选项错误。

作者: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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