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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060351题

①《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丙的房屋赠与合同订立时,具有三个特点:(a)该赠与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甲无责任财产履行对乙的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b)甲、丙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串通行为;(c)甲、丙主观均具有损害第三人(债权人乙)的(意思主义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乙可主张甲、丙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乙对甲享有的2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甲对乙负担该债务后,向丙无偿赠与财产,赠与后甲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乙负担的债务,损害乙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根据通说观点[同时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享有的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代位行使。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民法典》第662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民法典》第662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关于A选项与B选项的题外话:乍一看,A选项和B选项彼此矛盾,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后果也是让该赠与合同无效,它本来就是无效的,撤销岂不是多此一举?不过,在理论上民法承认“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该理论还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a)一般而言,若一个法律行为无效,则撤销该法律行为无意义;(b)但在特殊案件中,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则可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司考(法考)出题人知悉这一理论,已经考过好几次。若对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存有不可抑制的兴趣,敬请参阅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⑥关于D选项的题外话:D选项给不少学员带来困惑:第一,既然甲、丙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甲不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第二,题目没有交代存在“附义务的赠与”“甲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甲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甲对丙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只能说,这些困惑均源于出题人设计题目时的失误。

摘自瑞达法考APP,作者:钟秀勇

昨日买炭1000kg

1500元/吨,我盖了一个简易的储炭间,需要把它堆放到里面。36℃,中午1:30左右,我们三个人,我是男人,干的最多,好热,汗水掉进眼里真的不舒服。取下烟囱,将太阳能管道用布包上,防晒,更换纱窗门的拉簧。

得过病的人才知道健康的重要性

经历三天的抗病战役后,我又满血复活了。肠胃疾病发作起来,真是难以忍受,肚子疼起来,持续时间久,十几个小时的疼痛,坐卧不安,失眠。虽然起到了减肥的作用,但身体很虚弱。一次一次的伤害自己的饮食行为,终究会爆发的,一定要善待自己的身体。

民法还有2个视频就结束了

估计5个月才看能完民法,民法真金题还未做完,民法是最耗时的学科114个视频,666页书(钟秀勇),但也是法考界讲的最详细,最用心的老师。看了一部分刑法学讲义(张明楷),学完了宪法学自考教程。做完了近5年的宪法学真金题。做了一些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真金题。英雄联盟今年控制的还可以,基本上没怎么玩。但由于工作与养娃的任务较重,学习时间不足,制约了学习进度。这一年认真度过了驾驶实习期,驾驶水平虽达不到高手的水平,但至少达到了我这个驾龄的中等水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