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170391民法试题一道

不定向: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3)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瑞达法考解析:
①本题中,乙基于借款合同请求甲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总共具有三项担保。第一项,甲以其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系“物保”);第二项,丁以其动产(挖掘机)为乙设立动产质权(系“物保”);第三项,丙对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人保”)。像这样,同一笔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成立所谓的“混合共同担保”,简称“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由《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435条共同调整。
②《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③本题中,当乙有权对甲行使借款债权时,为实现该借款债权,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因甲、丙、丁没有与乙约定乙行使这三项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甲以自己的动产为乙提供物保(设立动产浮动抵押),乙行使这三项权利有顺序限制,乙应当首先对甲之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若乙未对甲之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即选择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选择对丁之动产行使动产质权,则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主张对该动产浮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部分无担保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作者: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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