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新修订,你了解多少?最新解读来了!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法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了解新修订法条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自建国以来生育政策有过哪些变化吧。

1949-1953 鼓励生育

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这导致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人口规模大幅超过预计。

1954-1977 提倡节制生育

1971年,提出“一个不能少,三个多了,两个正好”;1973年12月, 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中提出“晚、稀、少”政策。

1978-2001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被写入宪法,并在全国严格执行。

1980年9月,开始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独生子女政策。

1984年4月,农村可以适当放宽生育二胎的条件,严禁超计划二胎和多胎。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至今 逐渐放开计划生育

2002年,推出“双独二孩”政策,即提倡双独家庭一孩,经批准允许部分二孩,严禁超计划二孩及多孩。

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2015年,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至此,一胎化在中国大陆正式废除。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制定“删除一胎化福利,提倡二胎补助”。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挑战、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除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以外,此次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重要的新变化呢?

建设托育机构、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修改中多次提到建设托育机构、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等内容,多方面配合以降低生养育负担。第十一条新增:“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措施”。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第二十六条新增“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新增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接种、疾病防控的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取消社会抚养费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入户、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挂钩。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不再受到政府的处罚。

托育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托育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违法将被警告、罚款、停业、终身禁业。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三胎及相关政策正式入法的几大看点,您了解了吗?

文字:阎璐

图片:图源网络

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omn/20210901/20210901A09OL300.html

作者:Gare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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