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3年卷三第6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瑞达法考民法真题

①该房屋系合伙财产,虽登记于丙名下,依照通说观点,该房屋系合伙人甲、乙、丙共同共有。现甲、乙、丙约定该房屋转为甲、乙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该房屋经由约定转为甲、乙按份共有,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多方法律行为(散伙协议)有效;第二,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即须经共同共有人甲、乙、丙一致同意);第三,须经公示(即须为甲、乙办理完毕移转登记)。因未为甲、乙办理房屋的移转登记(“丙未履行协议”),故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2012年3月房屋尚未转为甲、乙按份共有,仍为甲、乙、丙共同共有。故A选项错误。②《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须注意:该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中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生效的形成判决和裁定”。据此,因丙不履行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甲、乙诉请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2年8月甲、乙胜诉的生效判决属于“生效的给付判决”,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形成判决”),在丙依照生效的给付判决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尚未转化为甲、乙按份共有,仍属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故B选项错误。③《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9月,丙死亡,丁系丙唯一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丁无须办理继承登记,自丙死亡时,丁替代丙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房屋转为甲、乙、丁共同共有。须注意:“所有”包括“单独所有”“共有”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三种情形。故C选项正确。④《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年12月,未经共同共有人甲、乙同意,丁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赠与戊,因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戊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竹马部分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 区分原则和共有制度, 难度较大, 错误率较高。

竹马解析截图

竹马d选项解析有误,丁是无权处分,2012年12月房屋是甲乙丁共同共有的。他一人作出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概念—孟献贵的书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钟秀勇的观点
上图用的例子—2023钟秀勇民法真金题书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张某和王某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要求张某和王某必须一起商议决策,一起签署合同。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安排以传真的方式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由经验丰富的张某与乙公司谈判,王某则负责记录,乙公司参与谈判者均以为王某是张某的秘书。签署合同时,因王某有急事离开,张某只好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民法共同代理真题选项截图

一分钟了解台湾为什么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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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角度上讲,台湾是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就勉强算台湾具备了前三个要素也一定不具备第四个要素“主权”,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而台湾对外并不独立,只能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国际交往,所以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来看,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如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台湾并不具备,所以台湾甚至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现在的台湾政府顶多算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旧政府,旧政府被新政府取代,新政府继承了过去“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唯一合法政权。

第四,通过主张国际法的民族自决原则使得台湾独立成为国家也是荒谬的,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台湾并不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所以不可能通过此种方法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原文链接:一分钟了解台湾为什么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baidu.com)

刑法2009卷二第58题


三、多选(刑法)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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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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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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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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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死,也包括故意致死;要求实行行为 (抢劫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死者不限于被抢者,阻碍者、第三人均可。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王某被冻死是因重伤造成,重伤是由甲的抢劫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但结合抢劫行为实施的当时环境 (冬日深夜),致人重伤之后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因果关系不中断。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B选项,考查致死的对象,可以是第三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死者不限于被抢者,本案死者属于阻止抢劫的障碍者,也是抢劫暴力行为的对象,乙的暴力行为是抢劫的组成部分。故属抢劫致人死亡。
C选项,(1)在不法积极层面 (事实层面),丙的行为系打击错误。同伙贺某的死亡结果是因丙的抢劫行为直接导致,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丙的抢劫行为导致同伙贺某死亡。(2)在不法消极层面 (价值层面),丙致同伙贺某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贺某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系偶然防卫。按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 (抢劫犯死了活该),故不属抢劫致人死亡。(3)故而,丙对严某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丙致同伙贺某系偶然防卫,属正当防卫。
D选项,考查致死的原因行为,抢劫实行行为、实行之后的排除障碍行为都认为是致死的原因行为。行为人未脱离现场,暴力仍然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应属抢劫中的暴力,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抢劫实施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解析

c项有争议:

觉晓和众合都认为c是对的。

司法考试2009卷二58题
2021年公法卷第14题(徐光华的刑法书)
觉晓法考app解析

民法试题一道

文:圆圆,飞鹰,此题来自2022法考主观考试微信交流群

民法试题一道:甲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设立的,乙对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不知情,现在甲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乙可以如何救济?

答:1、因为房屋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设立,所以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乙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甲的拍卖行为。(我感觉这题要加上这句(这是得分点))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乙可以把房屋拍下来,作为承租人他享有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高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可以诉房东违约,请求赔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联通公司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有新进展)

2023年2月27日,我已通过联通公司的内部救济渠道,获得了1月增值业务业务费的退款。作为有名的大通信公司,内部监管还是很到位的。我为联通公司及时响应用户的合理诉求行为点赞。

​联通IPTV有很多收费影视频(Vip会员才能观看),通过遥控器即可购买服务,费用作为增值业务费,为话费的一部分。8岁以上的小孩子误点订购,本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家长可以不予追认,此时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但枣庄联通公司仍然全额收取此费用。枣庄联通公司的行为违反民法典,联通公司应该退回客户所交的增值业务费。目前看电视是儿童的主要消遣方式,充满好奇心的儿童为了看视频,很容易订购此类合同。此种收费方式存在问题,无法避免这种无效的或效力未定的合同产生。退一步讲即使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客户及时取消,取消后的费用联通公司也应该返还,其若拒绝返还,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