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民法试题一道(单选)

甲在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并发表《日子》,在取得稿费之前,甲、乙离婚;甲与丙结婚后,甲取得此前发表《日子》的稿费。请问稿费的归属权。

a、甲;b、甲丙共同共有;c、甲乙共同共有;d、国家

答案是c。因在甲、乙婚内,甲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稿费,因此,稿费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相关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题干与解析取自于钟秀勇对法考2007年卷三16题的解析中的题外话。

最近在学习民法

民法是法考中书最厚的一门,但是性价比不是最高的,最高的可能是理论法或商经知。但多数人都说民法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我对此深信不疑。我这几年的法考都在重点学习民法。昨日看到了P451钟秀勇民法精讲第四编合同法的代位权。

2024年9月10日看到了买卖合同

2024年9月11日看到了租赁合同P516

2024年10月8日看完整本书,其中融资租赁合同(6页)与人格权法(33页)未看,一共看了660多页,近7个月才看完民法。

试问勾引别人的妻子并得手的,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因此成立不当得利,须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若受益人获得的为“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勾引别人的妻子并得手的,勾引者获得的利益往往都是“非财产利益”“非法利益”,所以不成立不当得利。

本文摘自钟秀勇2024民法精讲P372。

已完成2024年法考客观报名

法考的照片审核还是挺严的,用之前的照片审核不通过,宽镜架的不通过,为了省钱我找了一个之前退下来的眼镜(树脂镜片,非常模糊,照出来的照片好像是我的眼睛不清晰一样),不能为了一次法考报名再配一副眼镜吧,毕竟眼镜这么贵。报名费196元,真够贵的。

2024年法考客观报名凭证

法考民法试题一道

2023年1月1日,甲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于1月10日已履行供货义务,乙公司应在6月1日前支付甲100万元的货款。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并通知了乙公司。3月1日,甲又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人民银行办理了登记。  4月1日,乙公司将100万元打给了丁公司账户。 请问:  谁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丙公司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1. 丙公司应当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通说观点,债权多重转让的,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优先级别最高,而不是最先登记的。

  • (1)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当然丙公司也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100万元,除非丁公司对甲、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知情。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条“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出题者:扭曲哥,回答:飞鹰

民法试题一道及解析

孙子写了份遗嘱,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归爷爷,孙子死爷痛不欲生,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产。问爷爷还能取得孙子的遗产吗?

答:1、爷爷可以取得孙子的遗产。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立的是遗嘱不是遗赠,遗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继承。所以爷爷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取得孙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