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站内搜索: 订阅资讯
万民商业网—(wanminsyw.cn)来万民,知天下,论世事,长知识,看美图,发信息,乐逍遥!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邮箱登陆 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社评 >> 焦点新闻 >> 阅读文章

山东泰安“1.04”持枪杀人案被告人刘建军被判死刑

2011-03-16 12:18:02 来源:万民商业网 浏览:2190

“1·04”持枪杀人案事发现场 齐鲁网发(资料图

在堵截持枪歹徒战斗中负伤的泰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峰(右)和中队长赵伟在医院治疗(1月5日摄)。

    新华网济南3月14日电(记者 王志)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11年3月2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建军杀人后潜逃回家,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当场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车辆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在家中存放枪支、弹药,且被告人刘建军持枪行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德州实华公司工人窦广东在自家门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

    相关新闻山东泰安持枪袭警案案犯刘建军被执行死刑

热点排行

查看:3963
查看:3637
查看:3251
查看:3237
查看:3035
查看:2885
查看:2872
查看:2863
查看:2841
查看:2826
查看:2743
查看:2687
查看:2603
查看:2572
查看:2538
查看:2519
查看:2392
查看:2383
查看:2381
查看:2369
查看:2359
查看:2310
查看:2290
查看:2282
查看:2242
查看:2240
查看:2230
查看:2230
查看:2218
查看:2216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免责声明及用户隐私制度 | 联系方式 | 鲁ICP备09074644号
联系邮箱:spzn_net@126.com,wanminw@126.com 在线QQ:852523998/332084348
Copyright 2009-2024, 版权所有 www.wanminw.com/wanminsyw/.
Powered by Ok3w 4.7 ASP+ACC to Html.
请使用IE8.0、360安全浏览器5.0正式版、firefox 10.0以上版本或Google Chrome浏览器进行浏览,分辨率设为1024X768效果更好!